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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斌煌

▲時代氣力立委王婉諭。(圖/時期氣力供應)

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認為,畢生監護違背根基人權,不外今朝劃定的5年的確顯得沒有配套辦法,若是5年後他還沒有不變、還不克不及復歸社會,那你就必然要放他出來,這也不妥,所以周春米有提案要耽誤,最多可以到14年,如果14年仍是醫治不了,那照樣要回到社區,接下來就是後端的跟尾問題,若不合適回到社區,那就要到病院精力科醫治。

賴香伶說,所以在修法標的目的上,他不偏向拉長監護時候,而是前面提到的一些保安處分,讓他漸漸跟社會的常軌有一些跟尾,否則這5年出來以後照樣會跟社會格格不入,假如我們覺得人道是可以教化的,除藥物以外,就是社會的醫治,要有一些漸進式的作法讓他可以回歸。

固然許多人把核心放在監護年限的長短,不外王婉諭認為,良多立委都只有談監護處罰的年限,但不管關幾年,監護處罰之前或之後該做的配套、轉銜機制若是沒做,也沒有去領會他的狀態,不管關幾年都一樣,像時期力量的修法版本就很完整,明定要按期協助、檢討,因為監護處罰既然不是關在牢獄,就是但願他們能逐步穩定、好轉,這也不是只有大夫處置就好,相幹資本也應當來協助,比如說本能機能醫治、社福集體等等,都應當要一路。

人人可能會覺得說,怎麼這麼好,痊癒了就能夠出來,也怕他會再犯,但法令的手段跟目標照樣要吻合比例原則,如果把他們畢生監護,有無違背世界人權公約?

對於是不是應畢生監護,周春米透露表現,不考慮畢生監護是因為從刑法的理論來看,這些需要監護處罰的人不是監犯,而是病人,若是他經由治療已痊癒的話,不行能一向把他關在裡面,如許是不人性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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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婉諭示意,時代氣力的版本也提出可以耽誤監護處罰,每次延展之前都要召開專家會議,有需要就耽誤,沒有需要就轉銜到其他單元,例如定期回到病院醫治,或是按期回到社區的機構去做協助,如今當局的政策都很片段,仿佛丟曩昔就沒我的事。

判決一出輿論譁然,由於今朝法定的監護年限最長就是5年,是以有很多立委提案修法,要耽誤監護處分的年限,乃至斟酌畢生監護。

客歲發生的「嘉義殺警案」,經嘉義處所法院審理後,於本年4月30日一審宣判,認為鄭姓嫌犯因得了思覺失調症,行為當下沒法辨識其行為違法,是以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,判決無罪不罰,但要送到相當地方監護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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